王丙晨受贿获刑十四年医院案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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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丙晨受贿获刑十四年医院案例

 

       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法院对洛南县人民医院原院长王丙晨受贿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了一审判决:王丙晨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,对其违法所得55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。检察机关指控,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,王丙晨在该院药品货款拨付过程中,多次收受7个药品供应商给予的药品回扣共计91.3万元,收受他人贿赂1.3万元。王丙晨另有461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。

         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,仅一年时间,王丙晨利用担任洛南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之便,多次收受7个药品供应商给予的药品回扣共计91.3万元,收受他人贿赂1.3万元,总计92.6万元。王丙晨参加工作以来,各项财产共折合人民币602.582853万元,其中住房四套,价值327.4344万元。除王丙晨家庭合法收入62.309467万元,基金收益8.224453万元,受贿所得92.6万元以外,其对价值461.201805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。
  商洛市商州区法院受理此案后,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,王丙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担任洛南县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,多次收受他人现金,为他人谋取利益,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。王丙晨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,差额巨大,不能说明来源,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,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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